登录

深圳市启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宣传合规管理

2021-01-14 10:3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的规范公司营销宣传工作,明确营销宣传内容策划、审核、发布流程;确定负责营销宣传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建立营销宣传内控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包括运营部、市场部、合规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的营销宣传工作首先要合法合规,不违规策划、制作金融营销信息,不利用不正常手段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2、实事求是原则:营销宣传从实际出发,不虚构营销宣传内容,不采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不损害公平竞争,不利用政府公信力,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3、监测和纠正原则:公司要对营销宣传工作进行监测,及时纠正不合法合规的营销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

第二章 营销宣传流程管理

第四条 营销宣传工作流程

营销宣传工作分为六大流程,具体包括:营销内容策划、营销素材制作、营销素材审核、营销素材发布、营销素材监测、营销结果评估。以上工作流程涉及到运营部、市场部和合规部,各部门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把公司营销宣传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

1、营销内容策划:根据公司的营销宣传需求和宣传目标,策划营销宣传内容,包括公司品牌宣传、公司产品宣传等;由营销宣传负责人牵头,市场部及合规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制定可执行的营销宣传内容。

2、营销素材制作:根据策划好的营销内容,设计营销宣传所需要的素材,具体包括:文案编辑、图片(海报)设计、视频录制和编辑等。素材要求简洁、美观、符合宣传主题,能明确的传达宣传内容,避免使用容易让人误解的文字、图案。营销内容制作由运营部负责,涉及到的岗位人员包括文案编辑、平面设计、视频制作。

3、营销素材审核:营销素材设计好后,需由合规部对所设计的素材进行合规审核,公司的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宣传内容不得非法或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不得利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的名义误导客户,不得对未经过审核或备案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预宣传或促销等。

4、营销素材发布:营销素材通过合规部审核后才能对外或通过广告渠道发布,发布后应该保留各渠道发布的素材样式。营销素材发布由运营部和市场部共同负责。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能影响客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干扰客户的自主选择;在公司网页上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业务人员不能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5、营销素材监测: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要对发布平台、发布时间、素材内容要及时监测,如有不合规的需要及时下线,停止宣传。营销素材监测由运营部、合规部共同负责。

6、营销结果评估:每次营销宣传活动结束后,需要从受众人群、传到人数、获客数量、品牌提升、合规监测等方面对营销宣传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升营销宣传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 营销宣传管理系统

为了规范营销宣传工作流程,公司已开发营销宣传管理系统,具备营销宣传内容上传、审核、发布及留痕等功能。

1、内容上传:由运营部人员将设计好的营销宣传内容上传到管理系统,具体包括营销文案、营销海报和营销视频。营销文案由文案编辑人员上传、营销海报由平面设计人员上传、营销视频用视频制作人员上传。

2、内容审核:内容审核由合规部合规员负责,根据运营部人员上传的营销宣传素材进行合规审核,并提出合规意见,如有不合规的用语、图标或其他意见,可在系统里面标注,退回运营部修改。

3、内容发布:营销素材由合规审核通过后才可对外发布,对外发布前需要在系统中标注发布的渠道,以及发布后需要截图上传到系统中留痕,以备查用。内容发布人员为公司运营部宣传推广人员和市场部营销人员。

第三章 营销宣传合作渠道管理

第六条 营销宣传合作渠道

营销宣传合作渠道是指营销宣传活动所需要的品牌宣传渠道、广告投放渠道、线上媒体平台等。渠道合作之前应该依法审慎确定营销宣传合作形式,明确双方在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在开展营销宣传合作过程中,应对宣传渠道进行监督。合作结束后应该对合作渠道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是否继续开展合作的参考依据。合作渠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互联网自媒体渠道,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2、线上广告投放平台,包括腾讯广点通、百度搜索、新浪等;

3、广播电视渠道:包括各地方卫视、广播电台等;

4、报刊杂志:包括财经类的报刊、杂志出版商等。

第四章 营销宣传部门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营销宣传管理部门

营销宣传部门包括:运营部、市场部、合规部;运营部负责营销宣传内容的策划、制作,市场部负责营销宣传内容的发布工作,合规部负责营销宣传内容的监测及纠正,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营销宣传人员管理

人员安排:营销宣传分管负责人为运营总监,工作牵头部门为运营部,市场部总监负责营销宣传工作的把控,合规人员负责宣传内容的合规审核、监测、纠正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 营销宣传合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合规教育与培训

为规范公司营销宣传工作,增强营销人员的合规意识,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参与人包括公司运营部、市场部门。合规教育和培训工作由合规部组织,各部门配合,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营销宣传内容规范:包括内容策划、文案编辑、素材设计等。

2、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包括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客户发送营销宣传信息等。

3、营销宣传监测和纠正:加强对公司业务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包括公司内部营销宣传行为及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发现不合规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处理。

第六章 营销人员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条 营销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业务开展,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公司业务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公司应当依法审慎进行业务营销宣传,并不断加强对公司各个环节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督,确保在整个宣传过程中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二)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公司进行营销宣传时,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客户能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公司产品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不得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进行营销宣传。

(三)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公司的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容易让客户误解的营销宣传手段。

(四)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公司营销宣传时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同行业的竟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客户混淆的名称、商标来进行宣传。

(五)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

营销宣传不得利用证监会或地方监管局的名义,误导客户认为证监会或地方监管局对公司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公司应当提供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审核或备案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六)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

公司营销宣传时对限制客户权利和加重客户义务的事项要进行明确的说明。通过视频、电话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要在相应的地方标识出相关内容的免责信息。

(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能影响客户正常使用互联网, 不得干扰客户的自主选择;在公司网页上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业务人员不能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八)不得违规向客户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客户同意或请求,不能向客户发送营销信息,也不能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客户发送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客户表明公司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如客户不想继续接收,应停止向客户发送相关的营销信息。

(九)公司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营销宣传活动

(十)以上所有流程规定各环节、部门严格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处于相关当事人500元以上的罚款并于全公司通报批评,经理、总监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运营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